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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调查取证: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五种人
2023-10-16 20:26:36
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五种人 核心内容: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低于结婚年龄以下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等五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下面诉宁网婚姻法编辑为那您详细介绍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五种人。  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延伸阅读:军人的结婚条件  1980年12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对军人结婚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page]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成都市私家侦探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诉宁网为您推荐:  ■ 婚姻法全文  ■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是什么  ■ 结婚的条件是什么